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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点击次数:次    更新时间:2013-06-20

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征求意见稿)

 

2013年6月15日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鄂教科〔20126号)要求,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含培育,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支配、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使用导向是推动高校深化改革,打造协同创新机制,培育优势特色,提升创新能力;支持的重点是引导高校通过机制创新,聚集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

(二)统筹支配。牵头高校负责本校牵头的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的统筹支配,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有效整合协同单位各方面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三)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协同创新中心相关支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规范管理。牵头高校和参与协同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高校和协同创新中心拥有专项资金使用自主权,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用途。

(五)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属引导性和奖励性资金,在建设期内,依据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绩效及特点和要求,分别给予持续、稳定支持。

第四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统筹管理,包括编制年度计划,发布省协同创新中心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和批准立项,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明确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协同创新中心的职责、权限及相关院系的监管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根据每年评审确定的情况,对“认定”和“培育”的协同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为四年。期满后对经验收合格的按需进行资金支持。部属高校会同省属高校或省属高校独立申报成功为国家协同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牵头高校原则上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投入配套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统一拨付至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由牵头高校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转拨至其他协同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由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负责组织,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省属高校牵头的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用于牵头高校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用于主要依托学科的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包括来源于不同渠道的经费,支出预算应合理安排各项费用的支出比例。

第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直接费用和项目管理费。

(一)直接费用。指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协同创新活动和管理运行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人才引进、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国内交流、日常运行管理等费用,其中,用于人才引进、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费用支出不得低于专项资金的70%

1.人才引进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从海内外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发生的费用(不含省内引进人才),包括工资性费用、一次性科研启动费和安家费等。引进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以上层次及相当层次的人才,一次性科研启动费和安家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其它层次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科研启动费可用于购买单台(件)价格不超过5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

2.团队建设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团队建设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岗位津贴、绩效奖励、人员费、劳务费、设备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岗位津贴: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任务需求,设立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专职科研人员、成果推广人员、专职管理人员等岗位,根据岗位要求聘用专、兼职人员发生的岗位津贴费用。

绩效奖励: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聘用人员完成任务的质量和贡献,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绩效奖励费用。

人员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聘用全职人员的工资性费用。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本人已有工资性收入的,其工资性收入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专项资金中重复列支。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设备费:是指团队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自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得超过50万元。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团队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团队建设费中原则上不列支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烧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

3.人才培养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培养青年骨干教师以及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资助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资助本科生海外访学、硕士、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接受海外学生访学等费用。

4.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协同创新中心主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资助科研人员和学生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以及国内外一流专家来协同创新中心讲学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5.日常运行管理费:是指在协同创新中心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项目管理费。是指省教育厅为组织湖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发生的费用,包括方案制定和战略研究、项目立项评审、现场考察、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信息化管理平台及其他根据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中支付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设备费、专家费、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及运行费、其他费用等。项目管理费按不超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2%的比例从严控制使用,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础条件建设、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研项目启动与配套经费等开支。

第十五条  牵头高校和参与协同单位投入的配套经费可用于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等开支。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决算纳入牵头高校和参与协同单位决算编制。

第十八条  建设期满,协同创新中心应会同牵头高校财务部门清理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由牵头高校相关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湖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牵头高校和参与协同单位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条  “湖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专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进展不明显,或发生经费使用违规情况的,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开展中期绩效检查,对合格的继续给予支持,对不合格的暂停相关支持。建设期满进行绩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后续支持办法,对未实现预期目标的要求及时整改或予以裁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牵头高校依照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协同单位: 湖北大学   武汉大学   武汉工程大学   武汉风帆表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优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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